港交所保留回购制度特色对投资者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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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保留回购制度特色对投资者有利
2023-10-31 22:08:00
10月27日,港交所就建议修订《上市规则》以推出库存股份机制征询市场意见。笔者认为,港交所回购制度保留原有特色,对投资者更有利。
  港交所提出的主要建议包括:删除有关注销回购股份的规定,让发行人可根据其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组织章程文件,以库存方式持有购回股份;采用与《上市规则》现时适用于发行新股相同的方式规管发行人库存股份再出售事宜。
  目前港股市场,一般回购股票即意味着注销。比如港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10.06条规定,发行人(不论是否在本交易所内进行)购回的所有股份,将于购回之时自动失去其上市地位。发行人必须确保,在购回股份结算完成后,尽快将购回股份的所有权文件注销及销毁。
  按沪深证交所规则,上市公司回购包括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护盘)等四种情形。对于第一项情形,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其他三项情形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A股上市公司从市场回购股票,先由公司自己持有,既不注销又不出售,就形成库存股。现实中,越来越多上市公司回购形成的库存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转换可转债,即便是护盘回购形成库存股,未来既可注销、也可转让。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目前内地与香港在上市公司回购方面制度还是存在较大差异。在笔者看来,回购注销,显然是对投资者最有利的回购方式。如果回购股份用处较为单一,回购即意味着注销,一旦上市公司回购,就等于给投资者一个明显的利好提示信号,这样的制度当然更受投资者欢迎。
  相反,如果回购库存股未来用处多种多样,回购的利好信号意义就基本衰减消失。比如,目前A股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回购信息麻木不仁,主要是因为有些上市公司以市价收购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而其行权价格往往较市价有些优惠,上市公司等于要付出一定成本,对投资者而言并非利好,甚至被解读为利空。
  由此,在笔者看来,港交所在回购制度方面不妨保留自己的特色,仍是回购就注销。事实上,即便港交所引入内地的回购库存股制度,但在库存股转让或注销环节,仍然存在差异。比如此次港交所建议对购回股份后再出售库存股份施加为期30日的暂止期,而A股市场目前似无类似规定。沪深市场与港交所市场的规则,也很难做到完全统一。
  现实中的情况或许较为复杂。如果内地企业只在香港上市,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在哪里上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就按照上市所在地原则进行监管,企业在港交所上市,那么上市公司回购,当然应遵循港交所的回购制度,这个比较简单。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企业在A股、H股双重主要上市,那么此时上市公司回购,到底该遵循沪深证交所的规则,还是港交所规则?
  双重主要上市,公司会同时拥有在两个上市地的同等上市地位,如果在其中一个上市地退市,并不影响在另一个上市地的上市地位,公司在两地各自发行的股票亦无法实现跨市场流通。因此,在笔者看来,既然A股、H股是相互独立和隔离的,对于在A股、H股双重主要上市的公司,其在A股市场的回购只需遵循沪深交易所的回购规则,若在H股市场的回购,只需遵循港交所回购规则,即便在两个市场同时回购也互不影响干涉。但若形成库存股,那么库存股就必须标明到底是A股还是H股,之后转让只能在相应市场执行。
  总而言之,建议港交所保留自己回购制度特色,港交所《上市规则》无需删除有关注销回购股份的规定,回购股份仍需强制注销,这并不会引发内地与香港规则如何选择适用的冲突。(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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