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中痛点、难点和堵点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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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中痛点、难点和堵点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2023-09-08 06:38:00
近日,中央编办正式批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内部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民营经济发展局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专门工作机构,旨在加强相关领域政策统筹协调,推动各项重大举措早落地、见实效。
  自今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正式印发以来,各部门各地区积极贯彻落实,推动民营经济稳定恢复、回升向好。但近期笔者在走访部分民营企业家并召开座谈会时发现,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重点需要关注以下几方面:
  一、注重发挥市场机制,遵循经济发展规律。
  在推动产业升级的过程中,不少地方采用“腾笼换鸟”的方式。“腾笼换鸟”本意是为了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等稀缺要素资源的利用率。政府借助一系列的政策手段把已有区域内低附加值企业转移出去,再把高附加值的企业尤其是知识密集型企业转移进来。但在实际执行与运作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比如,有民企反映,一些地方政府采用简单粗暴的手段,强制要求民营企业迁走、腾出用地指标。这种强制性的“腾笼换鸟”最终大都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旧的企业被迫迁走,新的企业并没有迁来,落得一个“鸟飞笼空”的结局。
  推动产业升级并不意味着把一些需要改造升级的传统产业当成所谓的“低端产业”简单退出。产业发展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进程,新事物是从旧事物中脱胎而出的。今天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高端制造业,有些就是从劳动密集程度较高的传统产业中升级而来的。把握好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历史性机遇,传统产业也可以在数字赋能、绿色转型中焕发新生、赢得未来。企业的“新”与“旧”、“高端”与“低端”都是阶段性的,不是一成不变的。产业升级是必须的,但需要按照市场规律有序地、自然地推进,尽量减少对就业形成较大冲击。
  因此,我们必须顺应产业发展规律,坚持发挥市场机制在“腾笼换鸟”中的基础性作用,注重市场化手段和方式的创新。重视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减小行政强力干预,通过法治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创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政策法律环境,恢复市场主体的投资预期,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找到市场功能和政府行为的最佳结合点,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民营企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稳定企业投资预期。
  有民企反映,部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为了尽快做出“政绩”,不是踏踏实实地搞好本地区的招商引资条件,而是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地先把投资者“哄”过来。而事实上,有些承诺的优惠政策根本是不可能实现的。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过程中包办代替,越俎代庖。政府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定规划、搞协调、抓服务、管督促,形成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良好局面。但现实中,部分地方政府充当合作企业的角色,与投资者共同协商落实各项具体的合作条件、细节,做出承诺后又无法兑现。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失信惩戒机制的缺失,招商引资方违约成本较小;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合同管理能力还比较欠缺,没有建立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任由招商主体自行签订、自行管理履约全过程,很多合同文本对给予投资方的优惠政策做出了非常细致的约定,但是却没有违约追责的可操作法律保障措施。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应把招商引资依法履约、诚信履约纳入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中,严格兑现依法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违约,不得“新官不理旧账”。
  同时,应督促地方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没有社会评价机制、内部考核、法律责任的制约,行政行为容易越位、失位、错位。对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努力营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
  此外,要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对招商引资中拟作出的政策承诺和拟订立的各类合同,要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必要程序,确保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特别是对专业性强的合同,要充分听取法律部门、专业咨询机构意见。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合同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
  三、消除差别对待和隐形歧视,持续保证政策公平透明。
  当前法律、制度以及各地方各部门制定的各种政策条款中,针对民营经济的显性不公平内容已经很罕见了,但“隐形”歧视却依然存在。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普遍较高,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民营企业的融资受到挤压。民营企业往往处在大型企业的产业链上游或者下游,在产业链中的地位较弱,大多缺乏金融机构所需的融资担保,在金融市场上处于相对弱势,融资的可得性、可及性不足,经常面临“融资难”。而对于能够获得融资的民营企业来说,为覆盖风险,需要在贷款利率中增加风险补偿,也直接导致了“融资贵”,这让不少民营企业面临较为严峻的融资环境。
  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大量的扶持政策,但在落地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如部分民营企业贷款贴息政策额度小、门槛较高,难以满足企业的真实融资需求;部分政策相关申报流程繁琐,需要耗费相当的人力物力去申报,让企业望而却步,最终导致实际落地效果较差。此外,由于全国征信平台、地方信用平台和市场化信用机构之间相互割裂分散,导致银行难以通过统一的征信系统获取民营企业的真实信用信息,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资的可得性。
  事实上,我国民营企业经过市场经济的千锤百炼,并不怕市场竞争,但却害怕垄断和竞争条件的不平等。以法律保障,以举措落实,打破隐性壁垒、实现平等对待,让不同规模的经营主体都能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这才是民营企业的所需所求,也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为此,应采取措施逐步淡化乃至取消按所有制和企业规模分类管理企业的办法,取消对企业的身份标识、行政级别,统一“国民”待遇,实现竞争中性,强化对企业的产权管理,强化对市场竞争的司法管制,恢复民营企业家的信心。
  此外,完善现行的贷款审批程序,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授信体制、政策和程序。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库,实现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提高企业信用透明度。改善融资环境,建立发展民营企业长期、系统的战略与规划。加大对民营企业予以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各方面的政策优待,并尽可能简化申报手续,真正做到便民利企。
  四、一以贯之、久久为功抓落实,让“生力军”背有靠山。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一方面需要干货多、成色足、针对性强的好政策,另一方面也离不开抓铁有痕、踏石留印、久久为功的执行力。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切中痛点、难点和堵点,切实解决好政策落地“最后一米”问题,把促进民营经济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才能把政策“含金量”变成发展“驱动力”,充分实现最大政策效应。
  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保护必须遵循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方针。立法机关应出台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规范与引导资本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制度,形成框架完整、逻辑清晰、制度完备的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的规范体系。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应确保民营企业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维护民营企业的公平竞争和正常经营的秩序。司法和监察机关在依法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应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与影响。此外,要进一步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民营企业家法治观念,使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化。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兼职教授、上海法学家企业家联谊会会长)
(文章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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